民事诉讼的现代化:理念、体制与制度

发布日期:2024-09-19 18:22

来源类型:刘伟长律师 | 作者:菲利普·爱德华·范·利尔

【澳门金牛版正版资料大全免费】【新澳开奖记录今天结果】【2024年新澳门王中王资料】【管家婆最准一肖一码】【新澳彩开奖结果查询】【澳门天天彩全年记录2024年】【4949澳门免费资料大全特色】【2024今晚澳门特马开什么号】【21年澳门结果查询】【2O24澳彩管家婆资料传真】
【494949澳门今晚开什么】 【2024新澳免费资料】 【2021年澳门最新结果历史】

民事诉讼(广义)现代化这一命题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事诉讼现代化是对民事诉讼制度今后发展方向的高度概括,具有指引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建构基本方向的意义。民事诉讼与非讼的具体制度建构涉及不同的细分领域,其具体的程序和制度将根据不同的纠纷形态、纠纷性质、纠纷特征予以考量和建构。在执行领域中,还将根据权利的性质和对象建构相应的执行程序和制度。在诉讼与执行的关联领域中,还要充分考虑诉讼与非讼的关联,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的协同,建构彼此有效对接的制度关系。所有这些具体制度的建构与调整都有一个总的、高度概括的方向,这一方向即是实现我国民事诉讼的现代化。无论在民事诉讼的哪一个领域、哪一种形态,也都存在一个扬弃传统、走向现代的历史使命。这些具体的走向汇总起来都指向一个目标——民事诉讼的现代化。

民事诉讼的现代化并非空洞的口号,而是有其实在的要求,即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的现代化需要与我国社会的现代化、民事实体法治现代化进程同步。这一要求可进一步表述为,与经济体制转型相适应的民事实体法治发展同步,与现代社会的民事纠纷性质、民事纠纷特征、民事纠纷形态相适应,与民事实体法的精神、原则保持一致。除了制度演进,在制度理念、诉讼观念上也应当实现相应的转变,实现理念和诉讼观念的现代化。在观念上,应逐步摆脱单纯解决纠纷、息事宁人的审判观念,使民事诉讼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中实现民事权利的有效工具、手段和路径,成为以裁判争端、救济权利为中心、重心的程序和制度。尤其是民法典颁布之后,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已日臻完善之时,正是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现代化,保障其民事权利体系得以落实,使我国成为享有最广泛且充分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程序权利的国家。

一、民事诉讼现代化与民事诉讼体制转型

民事诉讼现代化也意味着作为反映民事诉讼制度基本架构的民事诉讼体制也必须现代化,否则难以真正实现民事诉讼的现代化。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体系和系统。在这一个系统中,它具体包含了若干的诉讼制度,如起诉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调解制度、庭审制度、判决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每个制度也是一个子系统,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结构体系。民事诉讼体制,则是整个特定的各子系统或诉讼制度构成的大系统和复合体系,一个相对稳定的诉讼整体结构。体制的概念表达了对某一事物的总体描述,是对该事物的抽象概括和表述。民事诉讼体制就是对一定民事诉讼制度基本框架和结构的抽象和表述。一定的民事诉讼体制总是存在特定的运作机制,这种运作机制推动着诉讼体制的运行。这种机制反映出基本关系的相互作用,正是基本关系主体不同的作用形成了不同的运作机制。因此,不同的民事诉讼体制必然具有不同的运作机制,不同的运作机制必然反映不同的基本关系。

民事诉讼体制的视角有利于我们在探索民事诉讼现代化的过程中,进一步探究在诉讼中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基本机制能够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有利于解决民事纠纷,无论是采取法官主动干预、当事人被动消极来达到解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还是裁判者处于消极的地位,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利用当事人对自己利益追求的驱动来揭示案件事实这样的机制。建构何种诉讼基本机制以推动诉讼的发展,并实现诉讼的目的,还必须考虑何种诉讼基本机制才是符合民事诉讼本质的,才是与当事人的实体法地位相适应的。如果不能与当事人的实体法地位一致,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就很难说这种机制是恰当的。民事诉讼体制是就民事诉讼的一般情形而言,对于具有特殊性的民事纠纷,其诉讼制度的设置无疑需要根据其相应的性质,建构相应的诉讼程序。也因此不再受一般民事诉讼体制特征的约束,如民事公益诉讼、家事诉讼等。这也是民事诉讼现代化推进过程中所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些具有特殊性的民事诉讼的制度建构也存在如何现代化的问题。

民事诉讼的现代化要求其民事诉讼体制从干预型诉讼体制转向当事人主导型的民事诉讼体制。当事人主导的诉讼体制是与现代民事实体关系、民法精神和原则高度契合的体制。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在体制上基本还属于干预型诉讼体制,其体制的产生有其相应的历史和社会条件。在其社会条件发生变更,从“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社会向现代化迈进的情形下,其诉讼体制当然也应当实现与之相应的转型。当然,诉讼体制的转型需要具备若干条件。国家治理方式和观念的相应转变就是其中之一。没有这一转变,人们的诉讼观念和理念也就不可能有所转变。由此,也就很难理解和接受体制转型的意义和要求。同时,人们诉讼观念和理念的转换又与社会政治关系的转型变化有直接的关系。另外,诉讼体制转型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国家管理体制、司法体制等社会体制的转型变化直接关联的,与人们法治观念有直接关联。可以说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国家治理体制、司法体制等社会体制和人们的法治观念是民事诉讼体制转型的一般性社会条件。这些环境性体制的发展决定了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进度,也决定了民事诉讼现代化的进度。

二、民事诉讼现代化与民法典的协同发展

作为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编纂已经完成并实施,《民法典》的颁布也表明我国民事实体法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典其实践意义还在于实施和落实。法律只有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得以实施和落实,才能使其真正具有活力和生命力。法律的实施和落实之中一条最重要的方法和路径,就是在具体的争议事件的诉讼中得以适用。一部现代意义的《民法典》只有在司法中适用,才能将法律的抽象规定与具体的生活事件和行为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对人们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规范作用。这就要求与民事实体法基本精神相同的民事诉讼法也要相应地实现现代化,具有与民法典相同的精神。并在具体的程序和制度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有效对接。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体制之下,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有着更为紧密的关系。民事实体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为民事程序法,为民事诉讼的运行预设了前提。例如,请求权与诉的种类、请求权主体范围与诉的主体范围、请求权与诉的客观范围;在证明制度方面,依照证明责任的实体法说的认识,关于请求权的要件就对证明责任的分配预设了前提条件;在判决效力方面,民事实体法也同样预设了主体、客体范围;在诉讼类型的划分上实体法也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如家事诉讼、票据诉讼、公益诉讼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与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等。因此,也可以说,民事诉讼的现代化重要作业之一就是如何实现与民法典的对接。同时,民事诉讼的现代化也基于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在自身的现代化过程中反过来促进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民法典也需要与民事诉讼的发展完善相对接,而非独自前行,因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是民事法治发展的两个车轮。

三、民事诉讼现代化与民事诉讼的智能化

民事诉讼的现代化,也是将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融入民事诉讼,使现代科学技术与民事诉讼相结合,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过程。从21世纪初开始,电子化、信息化技术不仅开始在实际生活中应用,电子化、信息化、数字化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广和应用。例如,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证据电子保全、电子证据、网上直播、数字记录、法律文书上网等。电子化、信息化、数字化的积累与发展也必然带来其相应的升级换代——民事诉讼的智能化,即所谓狭义的智能化。狭义的智能化不可能离开电子化、信息化和大数据。从电子化、信息化与智能技术应用的这种内在关系而言,广义的智能化应当包括电子化、信息化、数字化、区块链、元宇宙、文本自动生成等。民事诉讼的智能化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立案的智能化。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线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按照立案登记制,该法院的立案智能系统对当事人的起诉会自动记载,并进入立案审查阶段。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系统会自动告知当事人已经立案。不符合起诉立案条件的,系统会告知不予受理。起诉立案的智能化大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起诉负担。(2)证据交换、审前程序智能化。证据交换、审前程序是以往一些案件需要经过的程序,庭审程序更是民事案件一审的必经程序。通过智能化手段,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即可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图片传输技术在网上实现证据交换。审前程序中的审前会议也可以在线完成。(3)庭审智能化。庭审智能化可能是民事诉讼中最具有革命性的改变。通过先进的视频传输技术,在线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宣读起诉书、答辩状、权利事实主张的陈述均可在线完成,无须到庭;证人作证、双方证据质证也无须到庭;当事人双方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辩论也可以在线进行。庭审记录通过录音转换智能系统自动生成,当事人当时即可在线核对、校正与确认。庭审智能化依赖于人工智能语音识别(ASR)技术,采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自动将语音转化为文字,配合现有完善的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庭审录音备份系统和“审务云”,形成了“视频+音频+文字”的智能记录体系,不仅服务于庭审,对于调解、合议、听证、审判委员会讨论、制作文书、文书校对也提供支持。在线庭审成了互联网法院的标志和主要的审理方式。(4)送达智能化。“送达难”一直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中几大难题之一。人们为解决送达难的问题,提出了若干解决方案。其中之一就是电子送达。在智能手机日益普及的现代社会,在许多情形下都可以通过手机接收终端实现法律文书的送达,并能够得以确认,需要调整的仅仅是制度规定。(5) 法律适用智能化。法律适用智能化主要体现在:①智能提取同类判例和案例,通过比较研究寻找最适合本案的裁判结论;②智能收集相关解释包括理论解释,达成最符合立法本意的裁判结果。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不断提升多维度分析、数据可视化、深度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沉淀,开发了法官审判经验积累共享、司法资源智能推送、诉讼结果预判等智能化辅助的办案平台。(6) 执行智能化。执行智能化的运用和实践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就智能化技术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实际运用的效果而言,最为明显的莫过于执行。执行最讲究的是效率,而智能化是实现高效的最有效手段。(7)保全智能化。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职能化。(8) 法律文书生成的智能化。主要是指利用文本自动生成技术生成相应的法律文书,以提高法律文书生成的效率。

民事诉讼的现代化与智能化的结合不仅需要考虑如何将技术融入民事诉讼之中,还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保证这种技术运用符合民事诉讼的价值要求,实现实体权利,维持审判者的主体性,维护争议解决的公正性,而非将效率追求作为单一的价值目标。这也是民事诉讼现代化与智能技术植入的一个重要实践和理论课题。

四、民事诉讼的现代化与民事诉讼法典化

民事诉讼现代化的一个基本作业之一,即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化。现代化的民事诉讼必定是一个逻辑自洽、结构体系化的民事诉讼。要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化,其快捷路径即为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法典化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实现相应法律领域中法律规范或制度的体系化。“法典是科学方法在立法上运用的产物。”法典化的过程也就是实现法律的体系化过程。民法学者将所谓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概括为一致性、自主性和全面性三个特征。体系化的这些特征也是对特定法律领域整合的基本要求,这也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体系化的实现也就意味着整体法律体系水平的提升,是法律制度发展的最高阶段。虽然实现体系化不一定必须法典化,但法典化是实现体系化的有效方法和路径。“法典编纂既是将各种法律规则整合为一有组织的体系的行为,同时也是该行为的副产品。”法典化不仅是一种法律建构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建构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全局或整体视角。法典化也是一种统合性思维。在这种统合性思维的关照之下,人们对同一领域中的若干相对独立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就有了统一的认识,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法律的体系化。特定法律领域中的法典,在其总则中必然要对该领域的共有原则作出统一规定,本质上就是关于该法律领域共性的表达。《民法典》必然也必须表达私法的基本共性和最高原则。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发展来看,人们也是利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将与时代精神一致的原则植入了民法典之中,实现了民法的近现代化。

虽然人们可以认为,只要在法律观念和理论上有统一的原则加以规范就可以实现同一法律领域中各个法律规范的统合,但相比而言,法典化将比抽象的理论和理念上的统合更具有约束力。法典化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各自相对独立程序规范的协调问题。如果分开制定相应的规范,虽然也可能会顾忌与其他程序规范的协调,但其统合性必然大不一样。这正是法典化作为一种法律建构思维的意义所在。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典化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特定法律领域法律制度体系化的手段和方法。在法典化的过程中,人们可以更主动、更积极、更深度地思考民事诉讼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价值和理念,将基本原则、价值、原理植入民事诉讼法的体系中,并明确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各法律之间的普遍原则与特有原则的关系、不同法律中价值的权重关系。虽然有学者认为,法典化已为过时的认知,反映了一种极端理性主义的思路,法典化将强化法学的概念化、形式化等。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法治发展的初期阶段,在需要法律具有更强自主发展动力的情形下,法典化将有利于我国充分借鉴法律发展的域外经验,实现各个法律领域体系化的跨越式发展。

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有利于处理其他实体法中的程序设置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协调对接问题。这也是民事诉讼现代化进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民事实体法以及私法与公法相间的实体法不断发展的情形下,为体现其法律领域的特点,各法律领域也相应地建构了自己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程序,特别是在法典化的作业中,以体系化的名义更是强化了程序制度的安排。有学者认为,在某些法律领域中实际上已经突破了“领域法学” 的界域形成了独自的法律体系,如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在这种理念下,在这些法律领域也就更强调纠纷解决机制与程序的独特性。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劳动法领域、商事法领域,也已经在制度建构中部分安排了突出自己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程序。在此种“群雄四起”的情形下,作为程序法“宪法”的民事诉讼法就应当通过法典化实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和程序的整合或统合,使其制度安排既能体现各法律领域纠纷解决的特点,又能合理地实现各纠纷解决机制和程序与民事诉讼基本程序的对接,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和对接上的不协调。

民事诉讼现代化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工程和过程。这一工程的推进和展开也需要我们改变法治初级阶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认知,将程序法治的建设作为推进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推手和要旨。程序法治的推进较之实体法的发展不同之处在于,程序法治的推进需要与司法体制改革深化联动,通过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为程序法治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司法环境。我们应当坚信,无论是民事诉讼的现代化,还是司法体制的现代化,都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我们应当努力而为之!

(作者系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清华大学教授)

林峰:

3秒前:庭审智能化依赖于人工智能语音识别(ASR)技术,采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自动将语音转化为文字,配合现有完善的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庭审录音备份系统和“审务云”,形成了“视频+音频+文字”的智能记录体系,不仅服务于庭审,对于调解、合议、听证、审判委员会讨论、制作文书、文书校对也提供支持。

爱迪丝·斯考博:

8秒前:在观念上,应逐步摆脱单纯解决纠纷、息事宁人的审判观念,使民事诉讼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中实现民事权利的有效工具、手段和路径,成为以裁判争端、救济权利为中心、重心的程序和制度。

郑怡娟:

3秒前:虽然有学者认为,法典化已为过时的认知,反映了一种极端理性主义的思路,法典化将强化法学的概念化、形式化等。

俞丹:

6秒前:就智能化技术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实际运用的效果而言,最为明显的莫过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