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及其女友虐待2岁女童致死案开庭在即,律师:最高可判什么刑陶喆 跨越时间的热爱

发布日期:2024-09-20 24:13

来源类型:家长必读 | 作者:蒋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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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意放弃民事赔偿,只为给孩子讨回公道”——生父及其女友虐待2岁女童致死案今日开庭,女孩母亲只有一个要求,顶格处罚。

那么这两个人最高能被判多重呢?

据报道,孩子父母是相亲认识的,因家里催得紧,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草结婚,婚后女儿小甜出生,因男方家庭重男轻女,双方感情破裂,女方带着小甜在河北生活,男方则到内蒙古经商。

2023年初,双方就离婚事由争吵不断,1月的一天,男方将女方推倒在地,将未满两岁的女儿小甜抱走。

等女方追出去时,已不见踪影,同时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均被拉黑,连男方父母也不知儿子去向。

此后近一年时间里,女方只好看着手机里储存的女儿照片以及女儿爱看的动画片来缓解思念,期间也曾微信添加对方好友,乞求看女儿一眼,均被拒绝。

期间,男方曾经提起诉讼离婚,争取女儿抚养权,但在开庭审理时又撤回起诉。

按照离婚诉讼规定,原告撤诉后要过6个月才能再次诉讼,而就在女方等待期间,传来了小甜的死讯。

原来,男方在内蒙古满洲里,早就与一名来自甘肃的00后女友同居,对外以夫妻相称。

小甜在离开母亲的10个月里,遭受两人的持续虐待,检方起诉书中写:“二被告人多次以打骂、冻饿、不让睡觉、捆绑等方式虐待小甜,并在明知小甜已出现过身体不适、抽搐闭气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拳脚、拖鞋、皮腰带、饭铲、木条、数据线等工具殴打小甜。”

事发当天早上,小甜因身体虚弱在床上漏尿,再次被父亲女友用数据线抽打,随后要求其到厕所小便。

随后未满三岁的小甜浑身抽搐倒在地板上。

病历显示,孩子头部、躯干、臀部及四肢多处淤青,腹部膨隆,抢救无效后死亡,死因为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右心房破裂,造成急性心脏压塞。

换句话说,孩子的心脏被外力重击打烂了。

一开始,检方以涉嫌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拘留了父亲女友,以故意伤害罪拘留了父亲本人,但在正式公诉时,同时以两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并建议数罪并罚。

这里边,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是“亲告罪”,但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则可直接公诉,最高刑7年以下。

早年间,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恶性暴力案件,一般按此罪处理。

比如1993年的西宁小苏丽案,母亲长期虐打孩子,不给孩子吃饭,最后发展到往孩子嘴里浇滚烫的热油,用针线把孩子的嘴活活缝住,孩子被活活虐待致死,最终只判了7年有期徒刑

这种灭绝人伦的惨案,量刑如此之轻,显然不符合大家的朴素正义感。

到了2019年的山东方洋洋案,男方及父母三人,长期强迫有智力障碍的儿媳方洋洋干重体力活还不给饭吃,动辄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屋外罚站,导致儿媳在长期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说白了,就是被活活饿死+打死的。

而一审,三人仅以虐待罪起诉,一个判了三年,一个判了两年两个月,一个被判二缓三。

这个判决同样激起了民众的强烈质疑——一个人被虐待致死,所受到的伤害可能远高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为什么量刑如此之轻?

难道一个人在家庭之下,就无法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吗?难道一个人只有先是家庭成员,才是国家公民吗?

于是,本案二审被发回重审时,进行了突破性调整,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变更罪名,公婆二人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了11年和6年,丈夫因参与较少,以“虐待罪”被判处1年8个月,缓刑三年。

本案对“虐待转故意伤害”的意义,和昆山反杀案对“正当防卫”的意义是一样的,可以说变革了法律对这两罪界限的认识。

到2020年,一个母亲联合男友将10岁女儿虐待致死,也是又饿肚子、又殴打又罚跪,把孩子活活打死,最后两人均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责,母亲被判处死缓,母亲男友被判处无期,在方洋洋案的基础上又有了量刑突破。

小甜的案子,我个人估测量刑会和这个差不多,至少也是无期及以上。

因为检方是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共同起诉的。

这说明,检方将这两人平时长期且连续的虐待行为,和最终暴力击打导致孩子死亡的伤害行为,分开评价——两罪不构成竞合,不是“择一重罪论处”,而是要分别量刑,最后数罪并罚,那么最终刑期肯定要比单一的“故意伤害罪”更重。

可能有人问,你不是说虐待罪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吗?那个父亲女友,不符合主体要件吧?

我们《反家庭暴力法》有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参照本法处罚——“虐待罪”的主体应该与此保持一致,因此按本罪认定没有问题。

如果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我个人认为,是对这类犯罪的又一次认知革新,将日常的虐待与严重的伤害进行区分,罪行评价将更加完整,量刑也会更符合大家的道德直觉。

其实长久以来,法律有一个潜在认识,就是把儿童作为家庭的所有物和父母的附属品,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虐待也好、父母的失职也好,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是父母没有主观恶意,一般都不会予以处罚。

这其实接近“物权法”的思路,出事之后想的是如何“填平失主损失”,就好比那个带孩子骑行的父亲,严重失职,却无法追究其责任,反而将司机拘留起来。

事实证明,这种思路是错误的——要么让一些父母肆无忌惮地对孩子使用暴力,美其名曰“棍棒教育”;要么让一些父母永远学不会负责,屡屡置孩子于险境。

对此,我认为有必要适当刺破“家庭”荫蔽,一旦发现虐待孩子的行为或是严重失职行为,公安机关都能强势介入,对父母予以必要惩戒。

毕竟,孩子实在幼小、无辜,面对手持棍棒的父母,毫无抵抗能力,除了法律,还有什么能保护他们呢?

艾德里安·格尼尔:

4秒前:等女方追出去时,已不见踪影,同时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均被拉黑,连男方父母也不知儿子去向。

史蒂芬·詹姆士:

9秒前:那个父亲女友,不符合主体要件吧?

赵立新:

4秒前:这其实接近“物权法”的思路,出事之后想的是如何“填平失主损失”,就好比那个带孩子骑行的父亲,严重失职,却无法追究其责任,反而将司机拘留起来。

Cooley:

7秒前:难道一个人只有先是家庭成员,才是国家公民吗?